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索引号:430S00012/2009-00854 文号:湘财税〔2009〕25号 统一登记号:HNPR-2009-12049 公开方式: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: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:2014-06-20 签署日期:2009-05-14 登记日期:2009-09-30 所属机构: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:法制 发文日期:2009-05-19 公开责任部门:省法制办公室
各市州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23 号)转发给你们,经研究决定,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,当年新招用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人员,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,不做上下浮动。
附件: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
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
二○○九年五月十四日
主题词: 转发 就业 税收 通知
信息公开选项: 主动公开
抄送:专员办。共印 65 份
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19 日印发